依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所明确的“买卖不破租赁”之原则,租赁关系存续期间,租户应在合约期满之后方能实施搬迁行为,且不得对其合法权益造成任何形式的侵害。
就具体而言,依我国相关法律规定,租赁标的物在承租方依照租赁协议实际占用期间内,若发生所有权变更事宜,并不影响原租赁合同的法律效力。
然而,当出租方欲出售租赁房屋时,应在正式出售前的合理期限内向承租方发出书面通知,以便承租方能够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该房屋的法定权利;
但需注意的是,此种情况下,仅限于房屋按份共有人行使优先购买权或出租方将房屋出售予近亲属的情形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二十六条
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
但是,房屋按份共有人行使优先购买权或者出租人将房屋出卖给近亲属的除外。出租人履行通知义务后,承租人在十五日内未明确表示购买的,视为承租人放弃优先购买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