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所确立的法定法规,在预付了相应的工伤赔偿款项之后,如若满足特定的条件与要求,其所在单位仍需供给额外的补偿支持。
具体而言,此时若员工由于工伤事故遭受程度达到七级残废的伤害,那么当他/她决定解除与其所属公司间的劳动合同关系时,届时应当由省级地方政府设立的工伤保险基金予以一次性的工伤医疗补助金的发放;
而作为用人单位方面,亦需要承担起发放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责任和义务。
关于此部分内容,特别请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中的相关条款来了解详细信息。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