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受到人身损害或在职业病防控法律法规中被界定为患有职业病的员工而言,本单位有责任于事故伤势产生当日或被确认为职业病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相关要求,向所在区域的社会保险行政管理部门提交工伤认证申请。
若在申请过程中遇到任何特殊情况,经向社会保险行政管理部门报备并获得批准后,可适当延长申请时限。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
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
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