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无法独立生活的工伤劳动者因停工留薪期间需要被提供护理服务时,应当由该劳动者所在的用人单位承担相应的责任和义务。
同时,根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工伤劳动者在经过严格的伤残等级评估并得到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后,如确需进行生活护理服务,则应依照规定,每月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出相应数额的生活护理费用。
对于生活护理费用的具体支付金额,可参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等三个不同级别的划分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30%。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四条
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
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