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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局可以补办解除劳动合同证明吗

劳动局可以补办解除劳动合同证明吗
新员工入职到新的单位时候,需要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签了才保障自己的劳动关系的合法性,要是自己没有签订劳动合同,自己的权益就可能会受到公司的侵犯。《劳动合同法》中规定,当事人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
2024-05-10 13:30:25 已帮助2185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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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局可以补办解除劳动合同证明吗
首先,劳动部门具备补发解除劳动合同证明的职责,然而,一般的补发程序是通过回溯至原用人单位来实现的。
其次,根据正常的业务流程,劳动者若需补发解除劳动合同证明,有两种途径可供选择:
向原单位提出重新补发请求以达成双方协商共识,或直接前往当地区域的劳动局服务窗口进行申请。
再者,如有用人单位未能向劳动者提供书面形式的解除劳动合同证明,由此给劳动者带来的任何实质性损失,都应由用人单位予以赔偿。
最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必须出具相应的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文件,并且需要在十五个工作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及社会保险关系的转移手续。
此外,对于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用人单位应在完成工作交接后予以支付。
而对于已经解除或终止的劳动合同文本,用人单位则须至少保存两年以便日后查阅。
《劳动合同法》第十条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十九条
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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