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司搬迁所引发的补偿问题,员工与企业之间可以进行充分的协商。
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之规范,如在协商无果的情况下解除劳动合同,应给予如下经济赔偿:
按照该劳动者在所在用人单位服务的年限,每满一年便向其支付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标准进行赔偿。
对于服务时间超过六个月但不满一年的情形,视为已满一年进行计算;
若服务期限未满六个月,则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作为经济补偿。
另外,如果是由于政府征收房屋而导致的搬迁行为,房屋征收部门有义务向被征收人支付相应的搬迁费用;
若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方式,在产权调换房屋正式交付之前,房屋征收部门还需向被征收人支付临时安置费用或提供周转性住房以供使用。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五条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
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