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在如厕过程中意外遭受伤害,完全有资格被评定为工伤。
每位劳动者均享有得到全方位劳动安全卫生防护的法定权益,而上厕所作为人类普遍的生理行为之一,每家用人企业皆需依法为员工提供必要且完善的劳动卫生环境,以切实保障广大劳动者的基础权益。
劳动者的人身权益理所当然地受到了国家法律法规的严密保护,上厕所即是劳动者人身权益中不可分割且合法合理的生理需求,也是其人身权益的核心组成部分,因此,这种需求理应得到法律的充分尊重和保护。
尽管职工在工作期间上厕所与他们的工作职责并无直接关联,然而,这却是他们必不可少且合乎情理的生理需求,与他们的日常工作紧密相连,是其本职工作的自然延伸。
因此,当职工在工作时间内因上厕所而受伤时,应当被视为由于工作原因导致的伤害,并据此被认定为工伤。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