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二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之规定,若是员工因本单位以外的机动车辆所引发的交通事故而受到损害,并被认定为工伤的话,那么他们将有权享受交通事故与工伤保险的双重赔偿权益。
具体而言,当员工遭受本单位以外的机动车辆所导致的交通事故伤害,且符合相关认定标准被确认为工伤时,除了可从交通事故肇事方获取人身损害赔偿外,还能享受到医疗费用之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
职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受到伤害,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以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已经对第三人提起民事诉讼或者获得民事赔偿为由,作出不予受理工伤认定申请或者不予认定工伤决定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职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受到伤害,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已经作出工伤认定,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未对第三人提起民事诉讼或者尚未获得民事赔偿,起诉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职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导致工伤,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已经对第三人提起民事诉讼为由,拒绝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第三人已经支付的医疗费用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