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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用期和转正区别

试用期与正式聘用期之间存在着明显差异,具体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薪资待遇有所不同。
在试用期间,员工所享有的薪酬福利为基本工资标准的80%;
而在正式聘用后,则依照公司内部规定以及员工的实际工作表现获得相应的薪酬福利。
其次,解除劳动合同的意愿迥异。
在试用期内,若员工认为自身无法适应所属职位或有其他因素影响,有权随时提出辞职申请离开现职。
然而,一旦转为正式聘用,职工欲离职须提前通知用人单位,并在获得许可后方能办理离职手续;
否则,如因个人原因未履行事先告知义务即离开工作岗位,将可能面临经济赔偿责任;
反之,劳动法规明确规定,用人单位不得无理做出解聘决定。《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
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
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
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
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最新修订:2024-05-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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