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现行法规,在支付劳务报酬款项时,应当实行个税汇算清缴程序。
具体来说,有两种操作方法可供选择:
一种是预扣预缴法,另一种则是年度汇算法。
若采用前者进行计算,需将劳务报酬所得扣除相关费用后的剩余部分作为总收入进行申报;
而采取后者进行核算时,该项收入则应当并入到个人全年综合所得中去。《个人所得税法》第十一条
居民个人取得综合所得,按年计算个人所得税;
有扣缴义务人的,由扣缴义务人按月或者按次预扣预缴税款;
需要办理汇算清缴的,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三月一日至六月三十日内办理汇算清缴。
预扣预缴办法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制定。
居民个人向扣缴义务人提供专项附加扣除信息的,扣缴义务人按月预扣预缴税款时应当按照规定予以扣除,不得拒绝。
非居民个人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有扣缴义务人的,由扣缴义务人按月或者按次代扣代缴税款,不办理汇算清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