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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补偿金的计算应当以应发工资作为基数吗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一点,即对于经济补偿金的计算基础,应当以员工应得工资为准。
其次,关于经济补偿的具体计算方式,根据相关法规规定,企业应对劳动者因离职而造成的经济损失进行补偿,其比例为按照劳动者在公司工作的时间(年)尺度,每累积一整年便需向该劳动者发放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报酬。
若劳动者从加入公司到离开工作岗位之间超过了六个月但未达到一年,则可以视作一年处理;
如果说工作时长少于六个月,那么企业就只需要向劳动者支付相当于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
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
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最新修订:2024-05-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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