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试用期内工作满十天但尚未正式入职并决定离职之员工,理应获得薪资补偿。
根据现行法规,只要员工提前三日书面告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之意愿,即可合法解除劳动合同。
同时,用人单位亦须按照法定程序支付相应之薪酬福利。
若用人单位有意拖延或拒不支付劳动报酬,那么该员工有权向所在地的劳动监察部门进行投诉举报,或提出劳动争议仲裁申请,以维护自身权益和诉求,索回所拖欠的劳动报酬。《劳动合同法》第二十条
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