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八条之明文规定,下列几种情况下的二手房屋是被明确禁止进行买卖交易的:
1、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但是却并不符合该法第三十九条所明确规定的各项条件与要求;
2、司法机关以及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对房地产权利实施了限制措施的;
3、依法被收回土地使用权的;
4、对于共有房地产而言,在未经其他共有人以书面形式表示同意之前,也是不得进行买卖交易的;
5、权属存在争议的;
6、尚未依法办理并领取权属证书的;
7、法律、行政法规中规定为禁止转让的其他各种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