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颁布实施的《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对于出租住房的情况而言,其最小出租单位应为原房屋设计所设定的房间大小,且人均租住面积应不低于该地区人民政府所设定的最低标准。
此外,承租方也不应未经许可擅自更改房屋承载力结构及拆除室内设施。
《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八条出租住房的,应当以原设计的房间为最小出租单位,人均租住建筑面积不得低于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标准。
厨房、卫生间、阳台和地下储藏室不得出租供人员居住。
第十条承租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租赁用途和使用要求合理使用房屋,不得擅自改动房屋承重结构和拆改室内设施,不得损害其他业主和使用人的合法权益。
承租人因使用不当等原因造成承租房屋和设施损坏的,承租人应当负责修复或者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