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设有这样一种情况,结婚前一位当事人已经通过贷款购置了房屋,且已经成功地领取到了房产证书。
如果这本房产证书上面登记着的是夫妻两人的名字,同时贷款的费用也由夫妻二人共同承担的话,那么这个房产就可以被视为夫妻二人的共有财产。
当夫妻关系破裂需要离婚时,他们可以自行协商如何对该房产进行分配;
若无法达成共识,则可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由法院根据实际情况作出公正的裁决。
然而,如果房产证书上只登记了贷款人一人的名字,并且贷款的费用也是由贷款人以其个人财产进行偿还的话,那么这个房产就应该被认定为贷款人的个人财产。
在这种情况下,即使夫妻关系破裂需要离婚,这个房产仍然不应当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而应继续归贷款人个人所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条
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