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现代法律与规范中,工伤并不涵盖精神病这一领域。
2.虽然精神疾病不被承认为工伤,但对于此种情况,社会福利保险仍然能够为其提供相应的保障措施。
3.所谓的“工伤”中的“职业病”,实际上是指广大企事业单位及个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在日常工作环境下,由于长期接触各类粉尘、放射性物质以及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诸多因素引发的身体健康问题。《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