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需要明确指出的是,若工伤员工自愿选择离开公司,那么他们将有权获得工伤保险基金所提供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以及雇主所承担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然而,假如用人单位由于不当行为而决定终止与工伤员工的劳动关系,那么他们就必须以经济补偿为基础,向员工支付双倍的赔偿金。
在此情况下,经济补偿的计算方式是根据该员工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来确定的,即每满一年便可获得一个月的工资作为补偿。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