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之明确规定,在工伤事故得到确认之后,赔偿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是对于伤残程度的补偿,这将依照分级原则,由工伤保险基金每月向伤者发放伤残津贴。
其中比例定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27%,二级伤残为25%,三级伤残为23%,四级伤残则为21%。
此外,还有一次性的伤残补助金等待遇,具体数额为:
一级伤残为27个月,二级伤残为25个月,三级伤残为23个月,四级伤残为21个月。
当然如果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那么差额部分则有工伤保险基金负责相应补贴。
当伤者到达退休年纪且完成相关退休手续后,他们将不再发放伤残津贴,取而代之的是从养老保险制度中获得相应的基本养老保障。《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