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们国家现行法律法规所确立的原则,员工与雇佣方在面对与工伤认定有关的部门决策时,如果持有异议,有两种基本的权利救济途径可供选择,即行政复议以及行政诉讼。
对于雇佣方而言,如不服相关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做出的工伤认定决议,应自得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算,拥有六十天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的权利;
倘若其仍然抱持反对意见,可以在接到行政复议决定后的十五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合法诉求。《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第五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一)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该职工所在单位对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的决定不服的;
(二)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该职工所在单位对工伤认定结论不服的;
(三)用人单位对经办机构确定的单位缴费费率不服的;
(四)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认为经办机构未履行有关协议或者规定的;
(五)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对经办机构核定的工伤保险待遇有异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