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
劳动法》中针对孕妇
病假的相关规定如下:
1.
产假部分:
按照标准应享有的90日
生育假期,再加上额外的30日晚育假期,以及可能需要的15日
难产假期或者15日多胞胎生育每个额外出生婴儿所对应的额外假期。
2.流产部分:
对于孕期在三个月以下的流产情况,将给予为期20至30日的休假;
若怀孕时间在三个月至七个月之间发生流产,则将给予为期50日的休假;
对于七个月以上且采取了早产措施的情况,则可依照正常分娩的标准享受相应的待遇。《
企业职工患病或非
因工负伤医疗期的规定》第三条
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国家规定门诊病假最多开几天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
(一)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
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
(二)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
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
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
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
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