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在
劳动仲裁程序中,经过两个月的时间仍未收到裁决书,那么
当事人便有权针对这一
劳动争议事件向当地的人
民法院
提出诉讼。
在
仲裁庭对劳动争议案件做出裁决的过程中,应当自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正式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计算,总时长不超过四十五个自然日。
如因为考虑到案件情况过于复杂而需要进行
延期审理的话,其延长的期限也不应超过十五个自然日。《中华人民共和国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三条
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应当自劳动争议
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延期并书面通知当事人,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十五日。
逾期未作出仲裁裁决的,当事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
起诉讼。
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时,其中一部分事实已经清楚,可以就该部分先行裁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