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利入微明示员工从进入用人单位之日开始计算工作满一年后,若用人单位仍未能与之签订
书面形式的
劳动合同,则作为默许代表已被视为用人单位与
劳动者已经确立了无固定期的
劳动关系。
由此可见,保护每位劳动者合法权益是每家企业应尽的社会责任和义务之一。
同时,需要注意的是,第八十二条正是针对此种情形所做出的明确规定,为弱势群体撑起有力保护伞。
细则如下:
假设用人单位在雇佣员工后超过一个月但不满一年尚未与该劳动者签署书面的劳动合同,那么这将被认为是用人单位存在
违法行为,违反了上述规则。
此时,用人单位应向劳动者支付双倍的
工资,以此来补偿其因此遭受的经济损害。
如果用人单位进一步越过本法红线、迟迟未按照规定与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那从法定应签订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时期的第一天起,也需要对劳动者给予同样的
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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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第十条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十九条
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
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
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
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
刑事责任的。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
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
因工负伤,在规定的
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
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