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约规定了三年为期的劳动契约下,
试用期最多不得超过六个月。
对于
劳动合同期限在三个月及以上但未满一年的情形而言,试用期则最长不得超出一个月;
而对于劳动合同期限在一年以上但不足三年的情况来说,试用期也不能超过两个月;
最后,对于三年及以上且严格具备稳定性和明确性的
劳动合同,其试用期上限仍为六个月。《
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
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
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