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解除劳动合同时对于补偿金的具体计算方式如下所述:
首先,如任何雇员在用人单位服务的年限达到或超过一年之久,应支付该雇员相当于一个整月工资数额的经济赔偿金给其自身;
换言之,若该雇员在该用人单位服务的时间超过了六个月但却不足一年,那么在此情况下,我们仍然将其视为已服务满一年进行相应处理和补偿。
其次,对于那些在用人单位任职未超过六个月的短暂工人们而言,我们也应该支付其相当于半个月工资数额的经济赔偿金以资补偿。
在这里,需要特别说明的是,我们所提到的“工资”,实际指的是该雇员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之日起之前的前十二个月内的平均工资水平。
当然,如果这种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被判定为非法的话,就应当按照上述规定的同样倍数,以双倍数额来支付相应的经济赔偿金。《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