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与退休人员结成的劳动契约属于无效性质,原因在于凭借着他们已然脱离了现有的工作岗位这一事实,退休者失去了其在法律规定范围内所应具备的劳动主体资格,因此也就意味着他们已经失去了有权缔结合法劳动关系的权利。
当退休人员被有用人需求的公司或组织雇用时,这些招聘方可以选择与这些员工签订雇佣合同以表明他们和受聘方建立了一种服务关系,而并非传统意义上的劳动关系。
在此基础上,招聘方可根据受聘方提供的劳动力数量与质量给予相应的劳务报酬。《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第十三条
已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离退休人员被再次聘用时,用人单位应与其签订书面协议,明确聘用期内的工作内容、报酬、医疗、劳动待遇等权利和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