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相关法律
法规,若
劳动者主动请辞,用人单位则无需向其支付
解除劳动关系之
经济补偿款项。
然而,需注意并非所有情况皆如此定论。
以下六类情形下,即便劳动者主动
辞职,亦有权获取相应
补偿金:
1、用人单位未能依照
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充分的劳动防护或工作环境条件;
2、用人单位未能按时且足额支付劳动者薪酬;
3、用人单位未能依法依规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障费用;
4、用人单位制定的规章制度违背了法律法规的规定,且损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5、用人单位通过威逼、
欺诈等方式迫使劳动者签署劳动合同,从而导致劳动合同被宣布无效;
6、用人单位采取
暴力、恐吓以及
非法拘禁等措施
强迫劳动者进行工作,或是存在令员工处于危险境地的
违章指挥和强制冒险作业行为。《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
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
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
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
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
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