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职场环境中,职工在如厕过程中所发生的
意外伤害可被确认为
工伤范畴。
身为
劳动者,他们享有得到良好劳动安全卫生保障的权益。
无论在哪类用人单位之中,都有义务为这些辛勤付出的劳动者提供适当的劳动卫生设施,以确保每个人的基本权益得以维护。
对于劳动者而言,其人身权理所当然地受到了法律的保护,而如厕则正是他们人身权益中不可或缺且合理的部分,是与他们的身体身份紧密相连的必要环节。
因此,任何时候,劳动者因如厕而受到的伤害都应当被赋予法律的护航。
即便职工在上班期间去洗手间的行为看似与其所从事的具体工作无直接关系,但这却是他们必要的、合乎情理的生理需求,并且与其日常的有效工作息息相关,实属本职工作范围之内的合理拓展。
因此,当员工在工作期间因为如厕而导致的损害,原则上都应该视作因履行职务职责而收到的事故伤害,并予以认定为工伤事件。《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
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
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
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
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
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