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带薪休假的
工资如何精确计算并无确定的公式,然而一个普遍适用的方法是以员工个人每月的工资除以其所在地区标准的月计薪天数(通常为21.75天)来计算。
值得一提的是,带薪
年休假是针对那些已经连续工作达一年或超过一年的
劳动者而设计的福利制度,他们有资格享受一段带薪的年份假期。
众所周知,休息与休假权是每个公民不可剥夺的基本权利,劳动者们也应当平等地享有。
为了全面保护各种类型的职工在休息休假方面的权益,并激发广大职工的工作效力,条例对所有
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都做出了明确要求,即,即使是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
企业单位以及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只要能保持持续性的工作一年之上,都有权享受到带薪
年假。
这些用人单位都要切实
保证其职工能够安享年假待遇。
在实际制订条例时,我们征求各方意见,其中包括了来自一些地方、部门及广大网民的建议,他们建议将年假天数由原来的最多15天增至20天乃至25天。
经过与相关部门紧密讨论及研究,我们认为,年假天数应根据我国现阶段的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企业等单位的承受能力适度调整。
因此,根据我们的试算结果,条例规定,职工如果累计工作达到1年但未满10年的话,具有5天的年假权益;
若已工作年限在10年到20年之间,则有权享受10天的年假;
工作年限达到20年以上者,其年度假期将长达15天。
同时,条例亦强调,国家
法定节假日以及休息日并不包含在年假期间内。
然而,确实存在许多职工因为工作原因无法享受年休假,为了确保这部分职工的权益得到充分保障,条例规定,如果职工因其自身工作原因未能获得年休假,单位除了需正常支付其工资之外,还应对其作出适当补偿。
在我们征询意见的过程中,大部分人都同意,补偿标准应该参照
劳动法中的相关条款,“如果在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继续工作,则必须支付超出日常工资收入的300%作为额外报酬”,以此来保证条例的公平公正。
基于此,条例明确规定:
如果确实由于工作需要无法让职工享受到年休假时,单位必须按照上述规定向其提供足额的补偿。《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四十五条国家实行带薪年休假制度。
劳动者连续工作一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