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职工的工伤申请超过期限后,倘若该职工能够提供充分且恰当的延期申请理由,例如因不可预见的外在因素所导致的延期,那么相关部门便有可能重新接受其工伤申请;
然而若工伤申请部门依然拒绝处理此类申请,那时候您可以选择将这起事故视为人身伤害赔偿纠纷,并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在此过程中,法院将会依据所获得的现有证据,即原告与被告之间的法律关系,事故发生的确切时间和原因等等因素,对事实作出准确判断,以便为赔偿事宜提供可靠的事实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由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
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