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劳动者因遭受工伤需暂时停止工作并接受相关医治,在此期间,其原有的基本薪酬和福利待遇应当维持不变,劳动者所在用人单位有义务按照相应标准以月度为单位进行发放。
对于工伤员工而言,在伤情得到确认且评定伤残等级后,原有的待遇将停止发放,取而代之的是根据有关法规及规定领取伤残津贴。
倘若工伤员工在申请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持续接受医疗诊治,则该员工可继续享有工伤医疗保障。
对于那些在停工留薪期由于生活不便无法自主照顾自己的工伤员工,其所需的日常护理则应由所属单位承担。《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