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法律法规的明确规定,如若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由于非劳动者个体因素导致雇佣单位处于停工或停产状态,则雇主必须按照劳动合同所确定的标准向其受雇人员支付相应的薪酬福利待遇。
因此,当雇佣单位由于经济效益下滑而决定提前放假时,除非是由于员工个人原因引发的停工现象,否则仍应对员工支付其基本薪水,这一点至关重要,且应得到充足尊重与遵守。
在此情形下,如果雇主决定延长预先设定的放假时间,那么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以内的时间段内,仍旧需对员工正常支付薪金福利;
然而,假如放假时间超出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并且企业重新开始投入生产经营活动,此时已经开始工作的员工,雇主应按照正常薪酬制度发放其工资报酬;
至于那些未参加正常工作的员工,雇主应根据国家相关法律规定进行合理调整处理。《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二条
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单位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则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不得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若劳动者没有提供正常劳动,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