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劳动合同期限届满之时,雇主有权与员工进行友好协商后决定是否解除该劳动合同。
然而,在如下这些特定情况下,雇主无权未经双方协商而强行解除劳动合同:
首先,如果工人患有职业病并正在接受治疗,那么在此期间雇主不能解除与之对应的劳动合同。
其次,如果工人患有疾病并且被医学鉴定为已经完全或部分失去了劳动能力,在这种状况下,雇主同样无法解除劳动者的劳动合同。
再者,无论工人还是普通员工,只要处于医疗期之内,雇主都应尊重他们的合法权益,暂时保留其劳动合同而非予以解除。
特别需要指出的是,女性职工如正怀孕、分娩或是处于哺乳阶段,在这个特殊时期,她们的劳动合同也应当受到保护,雇主不得随意解除。
最后,对于那些已经连续工作十五年以上且距离法定退休年龄只剩下不到五年时间的员工,雇主同样无权单方面解除与其签订的劳动合同。
除此之外,还有其他一些难以忽视的情况,也将导致雇主无法解除劳动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