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及到劳动者因履行职责而对他人所造成的损失,其应尽责任的承担规定如下:
按照我国现行适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条之明确条款,当出现劳动者在执行职务过程中给他人权益造成了损害时,该风险责任应由用人单位去承担。
然而,若用人单位在承担完侵权赔偿义务之后,那些明知危险或疏忽义务的劳动者,仍需进行经济上的追偿。《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条
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
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追偿。
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单位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