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员工不幸患上癌症时,根据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若员工尚处于法定医疗期限之内,则用人单位不得采用诸如裁员或无过错性的辞退等任何形式与其解除劳动关系;
而当医疗期满后,若该员工无法胜任原先工作岗位或者用人单位另行为其推荐了其他类型的合适职位,那么在经过合理评估并事先征得员工本人同意之后,用人单位方可解除劳动合同,同时需要提前30天向员工发出书面通知,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金。《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第二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据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二)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