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的显著差异在于它们所产生的法律基础以及确立双方关系的合同主体两个层面。
首先从产生的法律基础来看,劳动关系是基于雇佣单位及劳动者间在提供与接收劳动力过程中所建立起的稳固联系;
而劳务关系的构建则主要依赖于双方就特定期间或任务范围内短期雇佣达成的共识。
其次,从合同主体的身份来说,劳动关系仅允许参与一方为具有法人或组织资质的实体,同时还需要有能够提供体力或脑力劳动的一方即劳动者加入;
反观劳务关系,并不对合同主体设定严格的准入门槛。《劳动合同法》第七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