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劳动者因公受伤而处于医疗康复阶段的期间,即使其与用人单位所签订的劳动合同即将到期,用工单位也是无权擅自予以终止的,反而必须将该份劳动合同顺延至相关情形完全消除为止。
且需强调的是,对于因公负伤的员工,他们在停工留薪期间结束前不延长劳动合同本来是合法的,然而在此情况下,劳动合同期限应当被延伸直至停工留薪期届满那天。
至于新的劳动关系,应根据合法的鉴定结论来作出裁定和确认。《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