变更
劳动合同须符合以下全部条件:
1、当劳动
合同订立之际所依据之情形产生严重不确定性或根本性转变,从而导致原有的劳动合同难以继续执行,经过双方
当事人的充分协商之后方可启动劳动合同的变更新流程;
2、若企业由于获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实行整体转型,原有组织架构得以保存,那么原先签署的劳动合同在法律层面上依然具有至高无上的约束力,只是由于生产方式的演变或改进,使得原有的劳动合同中的一些条款已不适应当前的实际情况,因此有必要进行相应的调整和修订;
3、假如企业对生产计划进行大规模调整,以至于原先签约的劳动合同中所规定的产量、质量以及生产条件等内容均出现程度不同的变动,那么也必须做出相应的改动,否则原有的劳动合同将无法
强制执行;
4、如果遭遇自然灾害或出现不可预知的外部环境压力,确实使既有劳动合同的约定无法得到全面履行;
5、若劳动合同中所规定的部分条款与国家最新颁布的适用
法规产生冲突,则必须对相关条款进行修改以确保合规性的要求得到真正落实。《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
用人单位与
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
书面形式。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