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劳动者处于工伤医疗期内,且在相关伤残等级鉴定结果正式公布前这段时间里,用人单位如果选择不与之续订其劳动合同,并不必然构成违法行为。
然而在此过程中,对于劳动期限即将届满之时,劳动者获得医院开具的休养证明书之后,在此情况下原有的劳动关系将自动得到持续至伤残等级鉴定结论出炉后的再处理阶段。
若最终鉴定结果显示为一至四级伤残程度的,用人单位便不得拒绝续订劳动合同,否则便以涉嫌违反劳动法律法规而被视为非法行为存在;
反之,若经鉴定后被确定为五、六级伤残程度,但由于无法完成特定工作任务从而造成相应影响时,用人单位有权作出不再续订劳动合同的决定,此举属于合法范畴之内;
最后,若伤情被认定为七至十级伤残程度的话,用人单位在此阶段内选择不再续订劳动合同并不算违法行径。《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五条
劳动合同期满,有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
但是,本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规定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劳动者的劳动合同的终止,按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