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现行法规,工作合同的试用期期限由用人单位自主决定,但最长上限为两个月。
具体而言,《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对于试用期的约束条件如下:
若劳动合同的签订期限在3个月及以下的,则试用期不得超过1个月;
若劳动合同的签订期限届满1年但不超过3年的,试用期应控制在2个月内;
而针对签订期长达3年或更长、并且为固定期限或者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其试用期则应当被限制在最多6个月以内。《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
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