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结束工作之后受伤的情况并不一定能够被纳入工伤范围内进行计算和赔偿。
具体而言,只有当人们在下班回家的路途上遭遇了由于外部原因(而并非员工自身过错)引起的交通意外并因此遭受摔伤等身体损伤时,才可能会被视为适用于工伤的范畴。
然而,若该等意外并非由交通事故或其他法定范畴所引发,那么当事人在下班以后受伤的情况便无法得到与工伤相关的保障和赔偿。
根据现行法律法规的严格规定,只有在上下班过程中,受到了非其自身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公共客轮渡、火车事故的损害且达到相应程度的人员才能被判定为工伤。《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