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确保
劳务派遣制员工享有适宜的劳动保护用品,公司负责统一制定和实施发放标准。
若各部门因特殊原因需要增加某类劳保用品的发放,需在第一时间进行汇报并详述计划,得到部门经理及总经理的批准之后方可实施相应的增加发放行为。《
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二条
用工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国家劳动标准,提供相应的
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
(二)告知被派遣
劳动者的工作要求和
劳动报酬;
(三)支付
加班费、
绩效奖金,提供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
(四)对在岗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工作岗位所必需的培训;
(五)连续用工的,实行正常的
工资调整机制。
用工单位不得将被派遣劳动者再派遣到其他用人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