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以下系用人单位有权单方面变更劳动合同的特定情形:
1、企业名称、法人代表、主要负责人或投资方等关键要素的改变;
2、因经济业务整合或公司组织结构变更等原因导致用人单位发生合并或分立现象时;
3、当劳动者因为患病或非因公负伤无法再进行原先的工作任务时,用人单位有权利为其重新规划工作内容;
4、如果员工在经过培训或岗位调整后仍然不能胜任现有工作,那么用人单位也将有自由裁量权进行相应处理。《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三条
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等事项,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