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所谓的“非全日制”用工形式,也就是常说的“
临时工”(亦称“小时工”),其每一个
工资的支付周期内最长不得超过15天之期限。
关于具体的支付时间以及方式,则应由雇佣双方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商定,若有未能按时支付薪资的现象,即可称之为“
拖欠”行为。
就“全日制”用工而言,其月度工资通常以货币形式予以支付,而各用人单位在规制员工薪资支付方面的具体要求,则务必在
公司章程或相关制度中加以明确规定。
如果工资未能按时发放,亦即构成了“拖欠”行为。
对于此种情形,应当由劳动行政部门依法勒令限期支付。
如若
逾期仍未给予补发,那么用人单位将不得不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包括按照应付金额的百分之五十到百分之一百之间的比例,对
劳动者追加支付
惩罚性赔偿金等
处罚措施。《
劳动合同法》第七十二条
非全日制用工小时计酬标准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
非全日制用工
劳动报酬结算支付周期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