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缔结劳动合同时,并不必定必须一并签订保密协定。
是否确实签订保密协定的选择权在于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自由平等地进行协商确定,即便此时未签署保密协定,劳资双方亦可签署正式的劳动合同以保障各自权益。
然而,若有必要签订保密协定,亦非所有劳动者均须签署该协议,而是仅限于特定类别的劳动者,例如用人单位的高层管理人员、技能高超的工程师以及其他负有保密责任的工作人员。《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