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现行规定,试用期的最短期限为一个月。
当劳动合同期限大于或等于三个月但少于一年时,试用期最多不可超过一个月;
在劳动合同期限为一年至三年之间的范围内,试用期最长也不能超过两个月;
如若劳动合同为固定期限或无固定期限且长达三年及以上,其内包含的试用期上限则不得超过六个月。
在同一家用人单位中,入职员工只能经历一次试用期。
对于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周期的劳动合同,或是劳动合同期限未达到三个月之短期合同,均不允许单独设立试用期。《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
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