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在工作执行期间因公派往外地,若在此期间不幸发生意外或失踪难以寻找时,用人单位须自事故发生之日,也就是当月开始,连续发放三个月以内的全额薪资;
从第四个自然月开始,则应停止发放薪酬,而由当地的
社保基金,按照每月固有的标准,为该劳动者的遗属提供必要的生活费用来源,即
供养亲属抚恤金。
此外,若是遗属的生活存在实际困难,亦可预先领取一次性的工亡
补助金总额的百分之五十作为临时用度。
当劳动者经由人
民法院宣告处于死亡状态后,应依据《劳动安全卫生条例》第三十九条中关于“劳动者
因工死亡”的相关
法规进行妥善处置。《
工伤保险条例》第四十一条
职工因工外出期间发生事故或者在抢险救灾中下落不明的,从事故发生当月起3个月内照发
工资,从第4个月起停发工资,由工伤保险基金向其供养亲属按月支付供养亲属抚恤金。
生活有困难的,可以预支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50%。职工被人民法院
宣告死亡的,按照本条例第三十九条职工因工死亡的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