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劳动合同的解除以及辞职与自动离职之间的区分,具体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适用的主体有所差异。
解除劳动合同的实施者既可以是雇佣方亦即用人单位,也可以是作为劳动者的个人;
然而,辞职和自动离职则仅仅限于劳动者这一单一主体。
其次,从适用原因的性质角度来看,解除劳动合同所涉及到的理由具有双重属性,包括惩罚性和非惩罚性两种性质。
相较之下,辞职并不具有惩罚性质,而自动离职在许多情况下都被视为法律意义上的违法行为。《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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