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因在工作中遭受伤害而遭到雇主不予任何补偿或罚款,这是明显违反法律上的规定的行为。
在面对这类纠纷时,如果双方无法达成和解,则受害者可通过正当途径,向当地劳动仲裁部门寻求法律援助与支持。
涉事企业自行设定的处罚条款,以事故责任人的身份对受伤工人工展开罚款惩罚,这其实是以变形的手段逃避其应负的赔偿责任,这种行为显然违犯了劳动法中有严格约束力的部分,背离了我国关于因公伤亡赔付必须遵守“无过失责任”的准则。
因此在我国,无论是在何种情况下,对于员工受到的工伤所进行的赔偿,其基础并不在于员工本身是否有过错。《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条
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