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劳动合同即将期满续签之时,公司对员工职务进行调动是完全可行的,然而这一行为所秉持的基本原则和前提条件依然是,该调整必须得到劳动者个人的明确许可。
即便公司已经实施对工作岗位的替换动作,但如果这并未导致员工的薪酬福利受到任何形式的贬损,那么用人单位仍然无权独自决定为员工变更工作岗位,而应尊重劳动者的知情权,且劳动者在充分理解并同意后方可执行。《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