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怀孕的雇员实施调岗或减薪的做法是违反法律规定的。首先,作为用人单位,在
女职工怀孕、分娩以及哺乳期内采取降职、解雇或与其解除劳动契约或聘任合同等措施,显然有
违法律准则。倘若女性员工在孕育期间无法适应先前的职位需求,则用人单位应该根据医疗保健服务机构出具的医师诊断来减轻其工作压力和负荷,亦或者为其安排适合身体条件承受的新职位。若单位没有与女职工进行平等的协商,就擅自展开员工岗位调整,这无疑属于
违法行为;即使女职工在孕期确实存在难以适应原有职务需求的情况,与用人单位经过充分沟通并达成共识之后进行了职位调整,但
工资仍应维持之前的水准,不得擅自减薪。《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五条
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而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
聘用合同。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六,女职工在孕期不能适应原劳动的,用人单位应根据
医疗机构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
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并应当在劳动时间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
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